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自己本是受害人 偷盗他人被判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5 15:57:46 打印 字号: | |
自行车丢失的王某却又偷盗了他人的电动车。近日,涧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2006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马某(男,15岁,已治安处罚)从网吧出来,发现自行车丢失,而旁边停放一辆银灰色大安—罗纳多牌电动自行车。王某便同马某预谋后,将该电动自行车抬至嵩山路北头路东的一个废弃小屋内,用刚买来的锯条将电动自行车后轮上的插杠锁锯断,然后把电动车点火开头下的电线拽断,重新连接将车发动。二人移赃至嵩山路中段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