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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车抢钱又伤人 惊慌逃窜终被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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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4 15:50: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商丘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林林、赵毛增抢劫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张林林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犯罪后果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赵毛增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5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林林、赵毛增与刘坤、孙河川(二人均批捕在逃)预谋后,由张林林、刘坤在永城市新城将被害人王东永驾驶的车号为豫N38208的“奇瑞QQ”小型轿车,骗至永城市葛店煤矿东一鱼塘处、被告人赵毛增、孙河川事先埋伏的地点,张林林、赵毛增与刘坤、孙河川将王东永拉出驾驶室,四人持匕首、棍棒对王东永进行殴打,并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缠住王的嘴,用绳索捆住王的双腿,在殴打、捆绑王东永的过程中,致使王东永落入路边的鱼塘内溺水死亡。被告人张林林、赵毛增等四人抢劫王东永的“海尔”手机一部,价值500余元,“奇瑞QQ”小型轿车一辆,价值3万余元。四人在驾车逃跑途中,因车辆出现故障,将车丢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林林、赵毛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林林提起犯意,积极参与犯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捆绑,为本案主犯,应依法严惩;被告人赵毛增积极参与犯罪,准备作案工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捆绑,同为本案主犯。鉴于被告人赵毛增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对其不适用死刑。随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