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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身工”异乡落难 狠毒雇主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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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4 15:44: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葛市法院依法对一起通过采取逼迫、殴打、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等手 段强迫工人劳动的案件进行了宣判,5名被告犯强迫职工劳动罪被判刑,这在长葛法院尚属首例。                               2006年2月,为了养家糊口,四川彝族民工于超、马军两人千里迢迢来到长葛打工,后经过老乡介绍,两人来到长葛市王志军承包的砖厂。为了能多挣些工资,两人挑选了砖厂工作量最重的装窑、出窑工作(即将待烧的砖坯装入窑内,等砖坯烧好后再从砖窑内运出),每天工资22元。自此,两人每天早晨五六点中就被监工叫起工作,中午休息半小时后继续工作,直到晚上六七点中才让下班。这样一干就是两个月,但不公平的是两人的工资却迟迟不能发放,两人多次找工头催要也没有结果。4月2日于超、马军两人苦于砖厂高强度、长时间劳动和工资不能发放,偷偷从砖厂逃跑。          几天后于超、马军两人上街,被砖厂承包人王志军发现,王随带领贾强、贾永强行将两人带回砖厂。在砖厂于超、马军两人遭到王志军等人殴打,之后王志军指使贾强、贾永、刘凯、王涛将两人关入砖厂值班室内。白天让两人继续从事装窑、出窑等高强度劳动,晚上则有贾强、贾永、刘凯、王涛4人轮流看管。既是于超、马军两人上厕所也要喊报告申请,两人沦为砖厂“包身工”直至6月5日被放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军、贾强、贾永、刘凯、王涛五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砖厂工人于超、马军两人劳动,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维护职工尊严,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王志军、贾强、贾永、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刘凯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1000元;王涛犯强迫职工劳动罪,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