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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执行公务 依法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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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4 15:41:34 打印 字号: | |
2006年12月21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暴力方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案件。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淘、章永、王金山、王建强罚金2000元。 2006年7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淘、章永等人在新乡市和平路工商银行门口与孙某发生撞车事故后,被告人刘淘、章永等人便对孙某进行殴打,继而刘淘、章永又和随后赶到的被告人王金山、王建强等人将受110指挥中心指派的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巡警某大队民警杨某、王某殴打,并将随后赶到的交巡警支队某队长的衣服及手持电台毁坏。经相关部门鉴定民警杨某、王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2006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淘、章永到新乡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刘淘、章永与被害人杨某、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牧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淘、章永、王金山、王建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淘、章永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刘淘、章永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四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牧野区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