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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私接公家电 触刑律悔罪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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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4 15: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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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窃取电力的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 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是一名退休工人,2005年10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开封住房处从郑州供电段开封电力车间石灰窑回路线路上搭接电线至自家用电线路上,窃取供电用于自家生活用电及自家出租房(营业房)用电,总计价值人民币12 469.8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供电电力,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