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维权人物”高铁钢被一审判刑19年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4 15:30:05 打印 字号: | |
3月26日下午,前两年被某些媒体热吵为“维权人物”的高铁钢,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及原判侵占罪数罪并罚宣判有期徒刑19年。同案犯贺红星也被法院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原判故意伤害罪一审宣判有期徒刑14年。 被告人高铁钢,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南五街坊。1998年9月2日因犯侵占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1997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1998年9月2日释放)。2005年9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贺红星,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人,捕前住陕县观音堂石壕煤矿宿舍楼。1998年9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01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年1月11日被逮捕,2003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后在逃,2005年9月15日被抓获,同年9月19日逮捕,2005年10月24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现正服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9月份,被告人高铁钢为求河南电视台某记者为其作歪曲及编造有虚假事实的案件情况报道,在郑州该记者办公室、三门峡市某酒店、郑州某宾馆、郑州某银行大厅分数次送给该记者现金共计14000元。后该记者未经核实在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作了《当事人缘何告律师》的严重失实的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00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高铁钢为求一记者为其作歪曲及编造有虚假事实的案件情况报道,在该记者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后该记者末经核实在《法制日报》报道了严重失实的《荒唐“吃人”案如何了断》一文,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1999年11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高铁钢、贺红星与江建新(另案处理)预谋后,指使某女将郭某诱至该女在三门峡市的租住处发生性关系时,由贺红星冒充该女的男友与李志强(另案处理)进入屋内,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郭某现金400元、价值2000元的爱立信868型手机1部及价值350元摩托罗拉精英王传呼机1部。1999年9月的一天下午5时许,在三门峡市某洗头城内,被告人高铁钢先唆使一卖淫女与索某发生性关系,后又指使被告人贺红星进入房间将索的衣服拿走并逼迫索写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高铁钢以告发索某嫖娼相威胁,敲诈索某现金5000元。2004年4-8月间,被告人高铁钢以告发段某相要挟,指使贺红星等人找借口多次采取电话威胁、到段某办公室威逼等手段,敲诈段某现金10万元。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铁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犯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将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贺红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原判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