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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玩牌打伤人 达成调解从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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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4 15:18:19 打印 字号: | |
朋友打牌本来是为了娱乐,为了放松心情,鹤壁市鹤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双方因打牌发生纠纷,并将人打成了重伤,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2009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姬某因前日打牌发生矛盾,被告人陈某纠集多人持械在鹤山区鹤壁集镇一路汽车终点站北坡上将被害人姬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姬某左手之损伤属于重伤。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在新乡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姬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姬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姬某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道光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