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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大学生 栽倒在“南水北调”骗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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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4 15:14:26 打印 字号: | |
租用两层小楼,无挂牌成立“禹州市南水北调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带领外地建筑工程商视察施工工地,顺手一指,谎称发包长1.4公里、造价2.6亿人民币的工段,骗取招标费5.5万元。2011年7月28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山寨“禹州市南水北调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席上,陈某表情痛悔,喃喃不已:“一失足成千古恨,我真不该去那里上班……”

这是怎么一回事?

一次半路相逢 昔日失业大学生摇身“办公室副主任”

陈某系禹州市颍川办事处人,1982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禹州市一机械厂工作。1996年平淡的生活出现了转折,单位改革,失业下岗,昔日的大学光环渐渐暗淡,一直找不到稳定工作的陈某生活压力也随着年龄的增长与日俱增。

2006年6月份,已是49岁的陈某又一次在郑州市人才市场求职失败,一次次的失败打击,一次次的精神压力,陈某已是身心疲惫。一路上,情绪失落的陈某偶然遇到了相识已久的张某,问及陈某的近况,自是一番苦笑。自称“禹州市南水北调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张某邀请陈某跟着自己干事,正值困境中的陈某心中一片宽慰。朋友的伸手之援,打动了他的心,也点燃了一线希望。

过了几天,陈某便来到了禹州市大同路一幢两层的小楼前,张某对陈某说“这就是禹州市南水北调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你以后就任办公室副主任,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和财务工作,一个月1000元工资。”接着,张某话题一转,“这个单位成立时间不长,不该打听的事情不要打听,让你干啥就干啥,每天早上8点准时上班”。失业已久的陈某摇身一变成了国家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心中是又惊又喜,感激之情油然而生。

就这样,一次偶然的相逢成就了一个“事业”的机遇,久旱逢甘霖的陈某自然是格外重视,按时上下班,帮着接电话、打印文件,甚至端茶倒水他都要亲自出马……。办公室有“工程师“一名,“项目经理”一名,另有其他工作人员三名。

一次酒后真言 未能惊醒梦中人

半个月后,“主任”张某对陈某表示,因工作需要陈某必须化名为成某,对内对外要严格保密自己的真实身份,以“成某”开展各项工作。陈某心中顿生疑虑,在心中画了个问号,见“主任”态度不容置疑,也就没用多问。从此以后,“办公室副主任”陈某就成了“成主任”。

不久,陈某无意间发现了一个秘密。2006年7月份的一个晚上,天气闷热,在夜市上,“项目部经理”朱某酒后吐真言,“我看你这个人不坏,给你说句实话,张某成立的这个办公室是假的,专门骗钱的”。但心存侥幸的陈某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心安理得地拿着每月1000元的工资。

自以为底线分明的陈某原本以为只要自己不参与,干好分内的工作,挣点微薄的工资,不同流合污就会平安无事,却万万没有料到自己正在一步步滑下犯罪的边缘。

一次开票笔误 “南水北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原是镜花水月

7月下旬,一个四川省的外地建筑商肖某直接来到了办公室找“主任”张某洽谈业务。仔细看过“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文”后,肖某对张某、陈某的身份信以为真。随后,三人一行来到了禹州市梁北镇一施工工地,并表示此段工程全长1.4公里,造价2.6亿人民币,打算分包给肖某。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第二天,肖某再次来到工地,走访当地群众,打听土地证收费等补偿问题是否已妥善解决。得到证实后,肖某打定了主意。

在“主任”的安排下,陈某草拟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肖某双方顺利签约。几天后,肖某来到“办公室”缴纳工程投标款,按照张某的吩咐,陈某开写了收据,“今收到四川省宜宾市某建筑公司交来南水北调水利工程投标费5万元,标书费2000元、报名费3000元,共计55000整。陈。”下意识中,已化名为“成某”的陈某误将署名写成了真实的姓——“陈”。

事后,张某先后给了他6000元的辛苦费。陈某心中清楚这是张某给自己的封口费。

一时的笔误,露出了马脚。肖某见签名有误,心中咯噔一下,敏感地意识到可能是个骗局,遂拿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迅速赶到有关部门做了鉴定。接到报案后禹州市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固定了相关证据。

一次失足悔恨 诈骗获刑三年零二个月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优化配置水资源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目前,中线工程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正是借助这样的背景,一些不法分子开始精心地布置起了骗局。

张某系禹州市小吕乡人,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2006年6月份,张某萌生了假借南水北调发包工程骗钱的大胆想法。租赁房屋,购买办公设备……一个山寨“禹州市南水北调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几天就成立了,张某自封为“办公室主任”,随后炮制谎言,拉拢陈某等人开展“工作”。2008年12月22日,禹州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1年3月份,陈某被禹州市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共同预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为主犯。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