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强拿硬要别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近日,汤阴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 2011 年 2 月 17 日 夜 23 时许,宋 某 等人在宁 某 家喝酒,酒后宋 某 骑着宁 某 的电动车回家,在瓦岗乡郑家屯村南路上,郑 某 拦住宋 某 等人,强行将电动车骑走,并威胁宋 某 等人不得告诉其他人。经评估该电动车价值 1240 元。案发后,电动车已退还宁 某 。 2011 年 2 月 19 日 下午 15 时许,被告人郑 某 在瓦岗乡辛庄村一饭店内强行将郑家屯村宁 某 叫走,并在辛庄村村边肆意殴打宁 某 ,向 其 索要钱财。 2011 年 4 月份,被告人郑 某 要走瓦岗乡辛庄村魏 某 一部手机,拒不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郑 某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