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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人”邀请拼车 演双簧钱财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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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4 15:05:16 打印 字号: | |
四个看起来相貌老实的男女,以“拼车”为诱饵将受害人骗上车,然后上演丢钱、找钱的闹剧。为了摆脱干系,受害人将自己随身的钱、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他人验证,不知不觉中被掉包。短短三个月内,四被告人马某、朱某、韩某、李某(后两人为女性)在鄢陵县、襄城县、许昌县、禹州市采用相同的手法先后作案五起,其中马某、朱某、韩某参与盗窃3万余元,李某参与盗窃5千余元。2012年2月22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分别处以马某等四人一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1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图方便和别人拼车
2011年1月27日,已经是农历腊月二十四了。小年已过,路上到处是行走奔忙、归心似箭的人们。上午10点左右,在贵州打工的小邓回到了家乡的城市。他站在城乡之交的公交车站点,焦急地等待着公交车的到来。再有几站路,他即将回到久别的家中。
不知何时,小邓的身边多了一个等车的“大哥”。等了一会儿,“大哥”问小邓去哪儿。本地口音让小邓没有丝毫的疑心,“回将官(村)”,他随口答道。“我也回将官,咱俩刚好一路”,“大哥”高兴地说。
五六分钟后,一辆无牌照的崭新“奇瑞”轿车在公交站点停下,窗玻璃摇下来,副驾驶座位上有一个年轻姑娘。司机伸头问道:“去哪儿?一路走吧?”等车的“大哥”问:“去将官多少钱?”“10块钱!”司机答道。“太贵了,一个人5块钱。”“大哥”转回头又问小邓:“5块钱可以吧?”小邓点头同意。司机同意了两人的价格,“大哥”先上车,坐在副驾驶座的后边,小邓把大旅行包放在后备箱中,坐在司机后边的座位上。
同乘人丢钱,同车人纷纷自证清白
轿车开始向将官的方向行驶。司机说:“大家把车费准备一下,我没有钱找零。”小邓拿出钱包,从里面掏出5块钱。坐在前排的女子也开始翻兜找钱。她忽然大叫起来:“我的钱丢了!”司机说,“不可能吧?你是不是没有钱啊!”女子说:“我上车前刚从银行取了一万多块钱哪!”她扭过头,对后面的“大哥”恳求道:“大哥,是不是我刚才掏丢了,你要是捡到了快还给我!”“大哥”急道:“我没有捡到钱,你是不是放在别的地儿了,你再好好想想!”女子快要哭出来了,“大哥,我真的放到衣兜里了,上车时还在,你行行好快还我吧!”司机在一边插话道:“你是不是买东西掏掉了,不可能在车上丢了。”后面的“大哥”立刻附和。女子恼怒起来:“我记得可清楚,上车的时候钱还在兜里,肯定是你在后边拾到了!”“大哥”也气急起来,两个人开始了激烈的争吵。
眼见“大哥”死不承认捡到了钱,女子说:“反正后面就你们两个人,肯定是你们俩谁捡到了。”“大哥”听女子这样说,就把钱包掏出来让女子检查,看到底有没有一万多块钱。女子看后说“没有”。“大哥”对小邓说:“你也让她看看你的钱包。”小邓把钱包掏出来递给女子,里面有他随身带的2300块钱,女子翻看后说“不是”。但女子仍不依不饶,咬定是小邓和“大哥”拾到了她的钱。“大哥”又把挎包递给女子让她查看,小邓也把自己的挎包递给女子翻看。女子边翻看边说:“我的钱和银行卡在一起,卡上还有一万多哩。”“大哥”一手拿着自己的银行卡,一手用手机拨号,然后递到女子耳边,“我给你查查我卡上的余额,你听听这是不是你的卡!”女子听了一会儿,摇头说:“不是。”“大哥”对小邓说:“我给你查查你的余额,让她看看是不是她的卡。”小邓把卡交给“大哥”,大哥边拨号边问,“你的密码是多少?”“在卡后边写着呢!”小邓随口答道。“大哥”把手机又递给女子听,女子听后还说“不是”。“大哥”把小邓的钱包和卡装进挎包,把包递给小邓。女子见没有结果,再次和“大哥”争吵起来。
到底谁丢了钱?
在一路的吵吵嚷嚷中,小邓猛然发现汽车竟然驶到了鄢陵高速路口,离将官已经过了十几公里,便赶忙叫司机停车。“大哥”对争吵的女子说:“你不叫我回家可以,这兄弟没有事,你让人家回去。”司机对小邓说:“不好意思,把你拉过了,不要你的车费了。你赶紧下车吧,我给他俩找个说理的地方。”小邓下车时,“大哥”把小邓的挎包递给他,又下车从后备箱里把旅行包帮忙拿出来。然后三个人争吵着坐上车走了。
心有余悸的小邓站在路边,几分钟过后才稍稍平静下来。他想给家里人打个电话,把坐过站的事说一下,一会儿就回去。他拉开挎包,里面竟然塞了一团报纸。他有些疑惑,再往里翻看,手机、钱包、银行卡竟然全部失踪了。小邓这才清醒过来,急忙借路人的电话报警,然后到附近的银行网点查询银行卡余额,上面存的9363.58元钱只剩下了55.58元。
法院审判:到底是诈骗还是盗窃
面对丝丝相扣、滴水不漏的证据,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都辩称,四人系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犯罪行为性质是诈骗而不是盗窃,并以此为理由提起了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没有采纳四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仍然以盗窃罪对四被告人给予了定罪量刑。对此,该案的主审法官王立珂向记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本案四被告人的行为手段上看,他们采取了虚构丢钱事实、欺骗被害人交出现金、银行卡及密码、其他财物,似乎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但是,被告人前面的欺骗行为实际是为了打探被害人钱财的数量、获取银行卡的密码,为随后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做准备。被害人并不是受骗后自愿将财物交给被告人,而是被告人采取欺骗的方法,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即“调包”的方式,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另外,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河南省目前的有关规定,诈骗数额在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盗窃15000元即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相比盗窃罪,诈骗罪要造成更大的损失,才能获得与盗窃罪相同的量刑幅度。因此,四被告人辩解其行为性质是诈骗罪,有意图减轻刑罚的目的。法院认定四被告人犯盗窃罪,是“准确适用《刑法》、有效打击犯罪”。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