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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疯狂作案再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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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3 16:35:20 打印 字号: | |
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短短3年内又盗窃、抢劫作案23起,涉案价值8.6万余元,“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受到法律惩处。7月2日,安阳县人法院审结了该起结伙盗窃、抢劫案,被告人葛海兵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1000元;被告人韩红军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袁庆彬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葛海兵、韩红军、袁庆彬均系安阳县农民,韩红军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袁庆彬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2003年12月至2006年12月,3被告人先后窜到安阳县许家沟乡、伦掌乡、铜冶镇盗窃作案22起,盗窃变压器2台,盗割通信电缆930余米,涉案价值85558.9元,被告人葛海兵伙同他人窜入安阳县铜冶镇马村路段抢劫作案一起,抢劫现金500元。2006年12月26日,3被告人在安阳县铜冶镇李村盗割通信电缆时,被巡逻民警发现,韩红军被当场抓获。后葛海兵、袁庆彬相继被捕落网。庭审时,3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海兵结伙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物,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韩红军、袁庆彬结伙盗窃公私财物,且盗窃数额分别达到特别巨大和巨大,核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庆彬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予严惩。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