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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工透露储户资料 合办“网上银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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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3 16:27:53 打印 字号: | |
为储户保密是每位银行工作人员应尽的一种义务,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淮河路支行淮河小区分理处职工孙彪,却应“朋友”请托,非法向他人提供储户的信息资料,致使储户银行卡内资金被他人盗取6866元。 2007年7月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安偷记储户密码,银行员工提供信息,酒店经理提供电话,窃贼开办“网上银行”,大伙共同盗窃储户钱财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孙彪被法院依法以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张和军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耿豪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吴伟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罗兴凯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据悉,因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被判刑的犯罪案件,这在郑州尚属首次。 现年24岁的孙彪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淮河路支行淮河小区分理处职工。2006年2月中旬,中国工商银行淮河路支行陇海西路分理处保安张和军(20岁,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中专文化)在值班时,50多岁的华某某拿着银行卡到该行自动取款机前查询银行卡余额。因华某某不会使用自动取款机,便向当时正在值班的保安张和军求助。张和军无意中发现,华某某银行卡的前几位卡号和他的卡号一样,于是,就偷偷将华某某的银行卡账号及密码牢记在心。 2006年4月份的一天,张和军找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淮河路支行淮河小区分理处当保安的被告人耿豪(化名,现年17岁,初中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把自己知晓一客户密码的事情告诉给了耿豪。二人经过商量,耿豪提出其认识在银行工作的孙彪,可以查询到客户的身份证号码,以便让张和军利用所掌握的银行卡帐号、密码以及客户的身份证号码注册网上银行,将客户的钱转出。随后,耿豪找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淮河路支行淮河小区分理处工作的职工孙彪,请其帮忙查询。孙彪明知银行具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却碍于和耿豪的朋友情谊,违反银行规定,非法提供储户华某某的信息资料。张和军又先后将自己掌握华某某的帐号、密码,所以能交电话费的事情告诉给了被告人吴伟(化名,现年18岁,初中文化,河南省宜阳县人),罗兴凯(28岁,中专文化,郑州市金水区半岛酒店质检部经理),让二人提供、介绍电话号码,二人均觉有利可图,表示同意。 2006年5月2日至26日,张和军以华某某的信息资料在网上注册了一家“网上银行”以及“电话银行”,以“交50送200”给人手机充电话费的名义,分53次将被害人华某某银行卡内现金6866元用于充交电话费。其中,吴伟向张和军提供、介绍10余个手机号码,并为自己手机充值,总计3000余元。罗兴凯向张和军介绍2个手机号码,并为自己手机充值,总计830元。被告人张和军从中收取了少量现金。 2006年6月9日,被告人吴伟到公安机关投案,随之,张和军、耿豪、罗兴凯、孙彪被公安机关一一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提供他人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被告人张和军、耿豪、吴伟、罗兴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耿豪、吴伟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且分别有立功和自首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