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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国有企业书记受贿32万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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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3 16: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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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国有企业书记,在单位工程建设中,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承建方32万元“好处费”。8月29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许国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被告人许国林,男,1949年出生,1992年6月至1996年7月任国有企业河南红阳机械厂南阳分厂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1996年7月至2002年10月任南阳分厂党委书记,2001年12月至2006年2月任研究开发中心指挥部副指挥,2006年3月退休后留岗使用至今。 1995年8月至2006年10月,被告人许国林在担任党委副书记、书记和研究开发中心指挥部副总指挥期间,利用其负责单位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南召某建安公司、南阳市某建筑公司第十项目部、南阳市某工程公司项目部、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所给“好处费”共计32万元。被告人许国林在收受贿赂后,对上述公司在承揽工程和工程施工中予以关照、支持和帮助。案发后,被告人许国林将全部赃款予以退缴。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负责的基建工程均为优良工程,且在纪委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前主动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属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国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2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辩称有自首情节,经法庭调查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证实系检察机关掌握他人对许国林行贿5万元的线索后,被告人才予以交待,因此被告人许国林对本案犯罪事实的全部如实交待应认定为坦白。鉴于被告人许国林当庭认罪态度好,并全额退缴赃款,且能如实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可酌定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