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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 贪图小利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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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3 15:58:28 打印 字号: | |
9月22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被告人王党政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30日,因在汝州市寄料镇开办黑毛土矿的杨新建(另案处理)需要炸药,便让被告人王党政(汝州市夏店乡阿村农民)帮助买,被告人王党政打电话给冯爱勤(已判刑)让其帮助购买,冯爱勤表示同意,便给汝阳的刘申(另案处理)联系,刘申称有炸药,当天下午在汝州浴池附近,被告人王党政给冯爱勤现金5200元,傍晚冯爱勤在市区铁西油库附近与杨新建、王党政交接过程中被查获,当场查获乳化炸药320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党政伙同他人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遂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