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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员监守自盗 东窗事发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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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3 15: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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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洪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汝州市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洪波家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芦洋村,原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六冶)汝州工程项目部的临时工,2006年5月初,同在工程部的表哥安排其任中国六冶汝州工程项目部承建河南鑫源丰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设备安装工程的仓库保管员。2006年5月28日24时许,被告人肖洪波将在河南鑫源丰实业有限公司院内的中国六冶汝州工程项目部施工过程中下余的存放在仓库内的铜板偷出,扔到院墙外面,又将所盗铜板挪到汝南工业大道附近,在租用三轮车转运赃物时,被河南鑫源丰实业有限公司保卫科值班人员发现,赃物被查获,被告人肖洪波逃跑。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结论为被盗铜板重72斤,价值180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洪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