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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毁门楼索要巨款 主犯一审领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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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3 15:44:10 打印 字号: | |
张口就向敲诈对象索要50万元,敢拒绝门楼就被炸毁。12月3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敲诈勒索、爆炸案,被告人孙献文、刘春玉数罪并罚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8年;被告人刘江涛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三名被告人均系安阳县西部农民,2007年5月,被告人孙献文伙同胡永军(另案处理)预谋敲诈该县水冶镇一水泥厂长徐文。孙献文又找到被告人刘江涛,告诉刘江涛要去敲诈别人,让刘帮忙办几张银行卡,刘将银行卡办好后交于孙。后孙献文和胡永军便多次给徐文打电话索要50万元钱,徐未理睬。到6月份,二人又叫上被告人刘春玉,预谋敲诈该县铜冶镇一水泥厂长罗文祥,多次给罗打电话,遭拒绝后,三人便商议用炸药炸一下该厂副厂长家街门,以威胁罗给钱。6月19日凌晨,孙献文和刘春玉携带炸药和雷管将副厂长家的街门炸毁,第二天又给罗打电话要钱,罗无耐,于6月26日将30000元人民币存到孙献文提供的银行卡上,孙献文等人将钱取出后分赃。得逞后,孙献文和胡永军便提出再次去敲诈水冶镇水泥厂长徐文,刘春玉表示不再参与,但其明知孙献文要实施犯罪又将炸药和雷管予以提供。随后,孙献文于7月3日凌晨窜至徐文家,将徐文家街门炸毁,第二天又给徐文打电话要钱,徐文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三被告人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献文、刘春玉、刘江涛结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核其三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献军、刘春玉为敲诈勒索钱财而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他人住宅,以致危害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又构成爆炸罪,应予数罪并罚。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被告人刘江涛属从犯。遂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