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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盗窃电力通信设施案 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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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3 15:37: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18特大盗窃电力通信设施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士宗、申会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各处罚金十万元;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八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各处罚金七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王士宗(男,39岁)、申会峰(男,27岁)伙同被告人李家松(男,44岁)、李伟(男,36岁)、李海廷(男,43岁)、刘培举(男,33岁,1998年因抢劫被深圳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李伟强(男,34岁,1991、1996年因抢劫分别被舞钢市法院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一年)、李永青(男,30岁)、姬华卫(男,30岁,1999年因抢劫被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马叶健(男,30岁)、王兴党(男,55岁)、李青伍(男,44岁,2000年因抢劫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曹哲(男,37岁)、周秀成(男,45岁,1989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韦国良(男,38岁)、马中伟(男,36岁)、闫木有(男,46岁)实施盗窃等犯罪。该团伙夜间驾车疯狂在舞钢、泌阳等地实施盗割电力、通信电缆,盗窃电力变压器铜芯等犯罪活动,先后实施犯罪40次,盗窃电力、通信电缆6000多米,破坏电力变压器5台,盗割电线4000多米,盗取财物价值24万余元,造成舞钢、泌阳两地部分地区多次电力、通信中断,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上述17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