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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持刀扎伤儿媳 依法被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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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3 15:34:32 打印 字号: | |
4月2日,持刀扎伤儿媳的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 2007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与其儿媳梁某在其家附近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当场用刀朝梁某腹部捅了一下,致梁某重伤。案发后张某即打电话投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 张某 故意伤害 他人 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且张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