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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内劫财害命 三恶徒被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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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3 15:33: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乡中院对娄保山、周彦胜、李晓辉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彦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娄保山、李晓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彦胜(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农民)、娄保山(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农民)、李晓辉(男,1989年4月20出生,农民)预谋抢劫,并事先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当晚21时许,三被告人窜至新乡市人民公园人工湖龟岛一小亭内,遇见在此聊天的石秉鑫、杜晓悦,杜晓悦先行逃走后,被告人李晓辉用水果刀胁持石秉鑫,被告人周彦胜、娄保山对其索要财物,遭到石秉鑫的拒绝,在被告人周彦胜的指使下,被告人娄保山用水果刀朝石秉鑫的左胸部、左大腿连捅数刀,并当场抢走现金51元,诺基亚5300型手机一部,价值1279元。经法医鉴定,石秉鑫系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新乡中院认为,被告人周彦胜、娄保山、李晓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彦胜、娄保山、李晓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娄保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