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为私利盗窃终日逃亡 今醒悟投案从轻处罚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3 15:20: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逃亡近5年的被告人葛现孔、葛长治因共同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葛现孔、葛长治系同村村民。5年前,该二人及其他村民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终日吃吃喝喝,但又苦于手中没钱,心中甚是着急。当得知被害人在本村经营的一皮毛厂频临倒闭,歇业停产,无人看管时,葛现孔、葛长治等人心中一亮,萌发起盗窃该厂机器上的铁块,以换取金钱用于挥霍的目的。2003年5月10日晚,被告人葛现孔、葛长治伙同他人窜至该皮毛厂内,趁人不备,盗走该厂铁块2600斤(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铁块价值1508元。),随后以每斤0.5元的价格卖给一废品收购点,得款1300元予以挥霍。次日,被害人发现厂里被盗后,随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被盗铁块从废品收购点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告人葛现孔、葛长治得知其同案人被抓获,便开始外逃。5年来,二人惶惶不可终日,后二人得知其同案人已被判刑,外逃终不是长久之计,便于2008年4月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接受处理。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年6月份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并表示痛该前非,好好做人。

上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现孔、葛长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现孔、葛长治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现孔、葛长治伙同他人盗窃公民合法财物价值1508元,数额较大,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葛现孔、葛长治积极参与实施,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葛现孔、葛长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其所盗赃物已全部追回并退还给失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对被告人葛现孔、葛长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