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所有栏目
法院概况 [管]
|--法院简介
|--院长致辞
|--机构职能
|--荣誉展台
|--审判委员会组成
|--法官名册
|--工作职责
|--工作流程
|--法院领导
新闻中心 [管]
|--图片新闻
|--法院动态
|--媒体报道
|--案件快报
|--执行动态
|--报告与统计
诉讼服务 [管]
|--开庭公告
|--交通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文本
|--风险告知
|--办事流程
执行公开 [管]
|--执行快讯
|--执行法律法规
|--执行曝光台
审务公开 [管]
|--法院工作报告
|--通知公告
|--规章制度
法院文化 [管]
|--法官风采
|--摄影书画
|--廉政建设
|--文体生活
专题报道
司法研讨 [管]
|--调研园地
|--审判研讨
|--案例指导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执行公开
审务公开
裁判文书
庭审公开
法院文化
专题报道
司法研讨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隐瞒事故不上报 黑心矿主法网难逃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3 15:19:1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作为巩义市某煤业有限公司副井负责人的曹洛与该矿井副矿长杨宏,不仅不及时上报,反而伙同被告人李乔隐瞒事实逃避责任,贻误事故抢救。6月27日,被告人曹洛、杨宏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案被告人李乔免于刑事处罚。 2006年8月5日16时20分,巩义市某煤业有限公司副井工人丁某、兰某和王某在井下进行掘修时,被脱落的顶板砸伤,丁某被砸伤左腿,兰某和王某被压在石板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洛、杨宏为隐瞒事实逃避处罚,经过预谋决定不报事故情况,为防止走漏消息让被告人李乔到调度室与里面工人聊天,同时仅安排井下作业的部分工人对伤者进行抢救。20时许,三名伤者先后被抢救出井,兰某和王某被送往登封市的医院救治,到登封市之后二人经检查被确认死亡。次日5时许,被告人曹洛安排将丁某送到登封市医院救治。后被告人曹洛、杨宏指使他人同死者家属谈判并达成赔偿协议。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洛、杨宏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作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李乔帮助被告人曹洛、杨宏隐瞒事故不报,其行为已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曹洛、杨宏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