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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故不上报 黑心矿主法网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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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3 15:19:13 打印 字号: | |
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作为巩义市某煤业有限公司副井负责人的曹洛与该矿井副矿长杨宏,不仅不及时上报,反而伙同被告人李乔隐瞒事实逃避责任,贻误事故抢救。6月27日,被告人曹洛、杨宏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案被告人李乔免于刑事处罚。 2006年8月5日16时20分,巩义市某煤业有限公司副井工人丁某、兰某和王某在井下进行掘修时,被脱落的顶板砸伤,丁某被砸伤左腿,兰某和王某被压在石板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洛、杨宏为隐瞒事实逃避处罚,经过预谋决定不报事故情况,为防止走漏消息让被告人李乔到调度室与里面工人聊天,同时仅安排井下作业的部分工人对伤者进行抢救。20时许,三名伤者先后被抢救出井,兰某和王某被送往登封市的医院救治,到登封市之后二人经检查被确认死亡。次日5时许,被告人曹洛安排将丁某送到登封市医院救治。后被告人曹洛、杨宏指使他人同死者家属谈判并达成赔偿协议。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洛、杨宏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作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李乔帮助被告人曹洛、杨宏隐瞒事故不报,其行为已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曹洛、杨宏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