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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为民谋发展 一时贪念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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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3 15:12:57 打印 字号: | |
本是受村民爱戴尊敬的村领导干部,因一时思想滑坡,价值观扭曲,贪污征地补偿款和建房款,8月1日,登封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根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4年4月,被告人张根本利用担任登封市君召乡宋沟村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管理登封市君召乡财政所发放的少洛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期间,在该款专用账户上虚列剧团演出费5500元、车费1600元,并将该款取出后据为己有。2005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根本利用担任登封市君召乡宋沟村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从登封市君召乡财政所领取少洛高速公路二次征地补偿款105775元后,除交给该村村长薛秋生104075元兑付给农户外,将剩余的1700元据为己有。 2005年12月份,被告人张根本利用担任登封市君召乡宋沟村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将登封市君召乡财政拨付给该村用于改造村委办公室的建房款,多列支出4500元,并取出据为己有。赃款13300元已于2008年7月11日和16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追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根本在担任登封市君召乡宋沟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协助乡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和乡财政拨付的改造村委办公室建房款,其身份应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下账、虚列多支等方式,侵吞、骗取公共财产133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犯贪污罪,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赃款已追退,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