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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甩“包袱”遗弃重病男友姐妹俩同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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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3 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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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姐姐想摆脱“包袱”,妹妹竟帮姐姐将昏迷中的重病男友抛弃野外致其死亡。8月18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姐妹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姐姐马小玉(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妹妹马小春(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今年36岁的马小玉离异,2007年10月,通过上网认识了家住辽宁本溪的男青年赵金波。通过网聊,两人的恋爱迅速升温。于是,马小玉先到辽宁本溪与赵金波同居一个月。 2008年1月,赵金波来新乡找马小玉,两人同居生活。2月16日,赵金波突然昏迷,马小玉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赵金波送到当地医院抢救治疗后有所好转。随后,马小玉劝赵金波回去,并表示不愿再与赵金波交往。可赵金波执意留下,恳求与其继续交往,遭到马小玉拒绝,于是,在凤泉区交通旅社住下。 2月19日,旅社工作人员,发现赵金波再次发病,不醒人事,随即将赵金波送至凤泉区医院,并找来了马小玉姐妹二人。 医院经诊断,怀疑赵金波系肝性脑病引起昏迷,建议马小玉送赵金波到具备条件的医院治疗,但马小玉当即拒绝并离开医院。 凤泉区医院随即电话报警,在公安机关的劝说下,马小玉答应将赵金波带走看病。马小玉遂让妹妹马小春去找出租车,2月19日19时许,马小春租车赶到,二人将意识处于模糊状态的赵金波从区医院接走。 为彻底摆脱掉这一“包袱”,姐妹俩让出租车开到潞王陵停车场的一个偏僻角落, 将赵金波抬下后离开,2月20日8时许,赵金波被人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亚急性重型肝炎导致肝肾功能衰竭而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小玉在明知被害人赵金波病情严重的情况下,通知其妹马小春找出租车将赵金波从医院抬走,弃被害人于潞王陵停车场内而不顾,放任赵金波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马小春联系出租车并帮助被告人马小玉将被害人从医院抬走从出租车上抬下弃于停车场,其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