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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行车险相撞 意气杀人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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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3 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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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司机在十字路口因行车路线发生口角进而导致互殴并致一方死亡。8月25日,卫辉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卫华有期徒刑八年。 2008年1月12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李卫华酒后驾车载着其母任某、其妻李某等人沿新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卫辉市南站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沿卫延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面包车(车上坐着刘某、杨某)相遇,并险些相撞,双方因行车路线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争执中被害人王某及刘某、杨某拿方向盘锁等物围打被告人李卫华并将其打翻在地,被告人之母上前劝架时被对方辱骂,并被杨某用方向盘锁照其头部击打。李自感吃亏恼怒,遂跑至自己车旁,从车内拿出一把尖刀将被害人王某胸腹部捅伤。随后被告人李卫华打 “120”电话求助并让路边群众打“110”报警,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带至公安机关询问,被告人李卫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系被他人用具有一定长度和宽度的单刃刺器刺破左肺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卫华赔偿被害人王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卫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将被害人捅伤后打“120”求助,并让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属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又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李卫华与被害方因行车路线互相辱骂,继而持械互殴,在互殴中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捅伤致死,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防卫过当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