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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贪心酿出苦果 法律无情案发领取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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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3 15: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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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顶山市湛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盗窃案,因监守自盗的两被告人董某、陈某分别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明,2008年5月30日上午12时左右,46岁的原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武装保卫部部长董某从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二分厂盗窃废钢铁126千克,开车到一废品站卖掉,经鉴定该赃物价值428.4元。次日中午,董某又伙同45岁的原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热处理分厂厂长、党支部书记陈某从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热处理分厂盗窃废钢铁1360千克,董某、陈某二人到一废品收购站出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赃物价值4624元。另查明,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控股的私营企业,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铁按公司规定由公司企管等部门负责处理,各分厂、个人无权处理。二被告人在将上述废铁处理时未向公司报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营企业财物,其中董某盗窃二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5052.4元,陈某盗窃一次,盗窃物品价值4624元,数额均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