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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不义之财妄利 介绍同学卖淫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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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3 15:03:21 打印 字号: | |
俩15岁女生竟介绍同学去卖淫,从中获取提成,而容留卖淫者路某于8月20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某中学15岁的女生段某和张某认识在洛阳市唐宫路开办休闲保健中心的路某,得知路某可以介绍嫖客后,二人于2007年8月14日将同样只有15岁的同学张某某领至路某开的店内,要路某给张某某介绍嫖客。路某同意后电话联系到嫖客蔡某,并将张某某交给蔡某,蔡某当即付给路某3200元。当晚,蔡某带张某某到南阳一宾馆开房间,对张某某进行嫖宿。事后路某从中分得1200元,其余2000元交给段某、张某和张某某三人挥霍。2007年8月间,被告人路某在其经营的休闲保健中心店内,先后多次容留、介绍服务员周某、李某、孙某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中牟利20元、30元不等。 后来,路某容留卖淫一事案发,段某和张某介绍同学卖淫的事情也暴露出来,因二人未成年,被另案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遂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