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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玉佩起祸端 无知少年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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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3 11:28:10 打印 字号: | |
祸起一块万元“玉佩”,五名少年抢劫不成换来的却是沉痛的代价。9月23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刘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秦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张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8年3月份下旬,被告人李超找到被告人刘东,让刘东找人抢劫同校学生赵昆脖上戴的“玉佩”,刘东即找到吴强(另案处理),三人预谋由李超出资,吴强组织人员抢劫赵昆。2008年3月28日晚,吴强指使秦磊、张奇、王振将赵昆强行带出,张奇和王振对赵昆进行殴打,当听到警察来了的喊声后,秦磊、张奇、王振又拉着赵昆乘坐一辆出租车离开,途中秦磊将赵昆的玉佩要走,后秦磊、张奇、王振下车到吴强家,并将玉佩交给吴强。后吴强又打电话与李超交易,向李超要了三百元钱后,刘东将玉佩交给了李超。案发后,李超已经主动将被抢玉佩归还了被害人。经鉴定该玉佩价值为12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结伙抢劫公民私人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李超、刘东、秦磊、张奇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被告人王振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五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均系初犯,且李超、刘东犯罪时系在校学生,两人曾在学校多次获奖,李超又主动将赃物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判处缓刑有利于完成学业且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决定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故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