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侵吞电费10余万 供电所会计获刑10年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3 11:27:38 打印 字号: | |
作为一名会计,掌管着单位的经济收入,本应正确履行职责,遵守财经制度。而被告人袁红超却把单位公款看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任意占有挥霍,最终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在逃亡五年后,被抓获归案。9月23日,西华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袁红超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袁红超利用担任黄泛区农场五分场供电所会计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帐等手段,多次侵吞电费共计106907.85元。 2003年10月15日潜逃,将公款挥霍一空。2008年6月24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红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袁红超在案发后未退出赃款,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