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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拘捕刺伤民警 两被告人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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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3 11:24: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该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4月11日下午4时许,沈某、沈某某兄弟二人伙同邝某(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沈丘至周口的客车上,由邝某在客车上伺机行窃。客车行至项城市丁集路口西停车时邝某行窃得手,三人正准备下车逃离,此时,搭乘该班客车,身着便装的周口市公安局巡防支队民警王付威发现了三人盗窃行为后立即上前设施抓捕,与3名持刀歹徒展开殊死搏斗,在身中5刀的情况下依然负伤追赶歹徒近百米。 案发后,4月16日早上,警方将正聚集在周口市区某汽车站内准备再次登车行窃的3名嫌疑人成功抓获。经讯问,3名犯罪嫌疑人对4月11日下午在项城市境内客车上行窃900元钱并持刀刺伤民警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查明,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沈某兄弟沈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8月21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兄弟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并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民警抓捕二被告人的过程中,二被告人使用凶器将在客车上的民警王付威刺伤,应认定为在客车上抢劫。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