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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失控随意拍人肩膀 年少轻忽过失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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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3 11:24:28 打印 字号: | |
酒后拍人肩膀引发双方厮打,对方报复不料竟过失致人死亡。近日,禹州市法院审理了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薛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连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7年11月25日晚9时许,薛某(17岁)、连某(16岁)、张某等人在禹州市东商贸“粉条豆腐菜”饭店吃饭。民工张甲(化名)也和工友们在一起喝酒,张甲喝完酒后起身走到邻桌,用手拍打连某的肩膀。连某非常反感,就和张甲理论,双方言语不和,引发厮打。连某、薛某、张某等人打不过张甲等人,便分头逃离。张甲也因喝酒太多而沉醉不醒,被同行的工友们抬着离开饭店。行至东商贸某幼儿园附近,工友们抬不动张甲,便将其一个人放在路边,回去叫人帮忙。连某、薛某、张某等人回去又叫了数人返回饭店寻张甲报复。伙人见张甲不在饭店便沿街搜寻,很快便在某幼儿园附近的路边上找到了醉倒的张甲,并且头部被衣服包着。薛某、连某、张某等人确信是张甲后,便用出租车将其拉到市郊的“颍河迎宾馆”东侧附近公路边,将其抬到一旁深0.5m的树坑内。因怕来往的汽车灯照,又将张甲拉倒,侧卧于坑内。事后伙人离开现场。次日上午,张甲被人发现已于树坑内死亡。公安部门到现场勘验,发现死者“呈屈曲状左侧卧位,上身衣服从后背向上翻转,包住头部,面部朝下,颈部屈曲,将尸体抬出后,将死者上衣从头部脱下,见面部有明显压痕,颈前有明显衣服压痕”。之后,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的结论认为“死者张甲系醉酒状态下,口、鼻、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张某、薛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薛某、连某为泄私愤,将重度醉酒、衣服包头的被害人抬进树坑,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张某、薛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连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薛某、连某均认罪,并由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计130000元,征得其谅解,均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