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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竟是为死人争“地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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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19 14:08:26 打印 字号: | |
前不久,凌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为死人恢复墓地原状、赔偿损失案。掘墓的二被告人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清明节快到了,凌海市班吉塔镇农民王玉洪、王玉飞兄弟俩商量要把故去多年的祖父母、父母的坟地从平地里挪到荒山上去。一来可以节省些土地,二来又尽了晚辈的孝心。4月3日,王氏兄弟请了l6人,把已葬多年的祖父母、父母的骨殖从墓穴中挖出来,重新装在棺木内。当天中午前,王氏兄弟和亲友将棺木埋葬在了荒山坡上。4月6日上午,本村农民贾德林、贾玉林兄弟二人听说王家兄弟把他家长辈的棺材埋在荒山坡上,便到山坡上去查看,果然在荒坡上多了新坟。贾氏二兄弟顿时怒气冲天:这地方原是我家祖坟,你老王家的死人埋到这怎么能行。兄弟二人挥锹把新坟挖开,把四口棺木从墓穴中抬出来,弃于荒坡之上。

王氏兄弟一怒之下,把贾氏兄弟告上法庭。

王氏兄弟诉称:二被告把我们祖父母、父母的棺木从坟中挖出来,弃于荒山之上,侵害了我们的名誉权,要求二被告把四个坟墓恢复原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

贾氏兄弟对二原告提出的要求表示反对,坚决不予接受。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将被告坟地恢复原样,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给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

经质证、认证,法院认定:解放前,贾家坟(地块名)确系贾家坟地,六十年代,贾家又在十三垧(地块名)建一墓地,且已葬七代人。到二原告安葬故去的祖父母、父母时,此处是否有坟墓已模糊不清。

因此,二被告将二原告祖父母、父母之棺木从墓穴中挖出实属侵权行为,且无法律依据。此举使二原告遭受了精神痛苦和名誉损害,故对二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有关殡葬法令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玉林、贾德林允许二原告王玉洪、王玉飞将其祖父母、父母坟墓恢复原状。二、贾玉林、贾德林给付王玉洪、王玉飞恢复坟墓的补偿费200元。三、贾玉林、贾德林赔偿二原告王玉洪、王玉飞精神抚慰金人民币800元。诉讼费350元由二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