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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遗失 死者亲人获赔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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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19 13:46:11 打印 字号: | |
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首例骨灰盒遗失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因羊场煤矿将死者骨灰与他人骨灰混淆而不能辨认,应承担赔偿责任,由羊场煤矿赔偿死者的亲属精神损失费3.5万元。

二审法院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羊场煤矿对死者黎某骨灰盒有无保管的义务,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辩论。法院审理认为,死者黎某生前系羊场煤矿职工,羊场煤矿在将黎某尸体火化后未将骨灰移交给其家属前,负有妥善保管黎某骨灰的法律义务,而羊场煤矿因未尽妥善保管之法律义务,致使黎某骨灰与他人骨灰混淆而不能辨认,羊场煤矿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骨灰作为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物质载体,蕴含着对亲人精神寄托,感情抚慰的特殊意义。羊场煤矿因过失致黎某骨灰混同使其亲人丧失祭拜的特定物,给死者亲人造成精神痛苦,羊场煤矿应对造成死者亲人的精神痛苦以赔偿。法院根据羊场煤矿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支持赔偿死者7名亲人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合计3.5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柏立诚 郭宗泽)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