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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法院对贩毒罪犯贩毒0.3克判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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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19 13:44:45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翟某贩毒案”进行了宣判。翟某贩毒0.3克,得赃款300元,结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千元。 

今年1月,被告人翟某明知冯某为吸毒人员,仍在密云路一小花园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毒品海洛因0.1克,并将其电话号码告诉了冯某。冯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翟某取得联系后,在本市南开区汾水道与密云路交口处,以200元的价格从翟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0.2克。被告人翟某先后三次向冯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3克,得赃款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因违法犯罪多次被司法机关处罚,但其仍不思悔改,明知是海洛因,仍三次向吸毒人员非法贩卖,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翟某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