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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私了”该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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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19 13:40:00 打印 字号: | |
前几天,一位律师朋友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县医院在为一产妇接生孩子过程中,由于发生了羊水栓塞,结果,产妇、孩子全死了。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抢救不力”,开口即提出几十万元的索赔高价。后来,在有关部门协调下,双方以医院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5万元而“私了”。可是,几天后死者家属又说:“两条人命才换5万元,有些不值,得起诉医院,让法院再为我们主持公道。”

其实,这种现象在不少医院都曾出现过。多数医院方人士认为,“私了”是无奈的选择。这是因为,一方面是患者的不断催促甚至纠缠,另一方面则是医院领导的不断督办。况且,“私了”社会成本低,便于息事宁人。

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协商解决。这种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就是大家常说的“私了”。自此,“私了”得到了法规支持,从幕后走上前台,为解决医患纠纷增加了一种合法途径。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私了”方式中,既有诉讼前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或由第三方主持调解“私了”的,也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后经法院出具调解书加以确认的“私了”,还有在法庭查明事实后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私了”。

现实中,常有“私了”后患方以协议书为某种依据去起诉医院的事情发生,而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其间,由于医院在协议书上对一些不当医疗行为已经自认,而使医院在法院审理时处于被动。耐人寻味的是,“私了”后只见患方再告医院者,却鲜见或不见医院告患方的事例。

对“私了”后又“反悔”这一现象,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硕士赵新河认为,医患纠纷不仅是当前社会上热门而沉重的话题之一,同时也是民事赔偿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目前,在医务界一些人士的观念中,医患纠纷的解决仍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但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观念中,摆脱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的束缚,采用诉讼方式来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已渐成趋势。这种认知或理念上的差异,会导致行为上的冲突,现实中易造成矛盾激化。

赵新河进一步分析说,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即使“私了”了,医疗机构也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方面政府需要掌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患纠纷情况,另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审查协议是否合适得当,以防医院资产因人为因素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同时,管理部门将依此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一些医院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不愿提及纠纷,更不愿留下任何字据,认为只要将钱交给患者后就算了结了纠纷,而如果留下了字据就等于承认自己有错。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医院只有按法律法规办事,摆正心态,按程序处理,这样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医院才会有主动权。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