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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念旧情盗前妻 未熄烟头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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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19 13:33:31 打印 字号: | |
日前,辽阳市宏伟区法院对王某入室盗窃放火一案做出判决,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2002年3月27日凌晨,王某来到其前妻位于辽化的住所,在敲门确认屋内无人后便将厨房的窗户栏杆卸掉跳入室内。翻找一阵后在衣橱的抽屉里找到银手镯、银脚镯各一对,长命银锁一个,24K金毛主席像章及各种中外硬币等物品。王某将“战利品”装入衣兜后又躺在床上惬意地吸起烟来,随后将未熄灭的烟头弹出,20分钟后离开。烟头引燃了房屋装修材料及各种生活用品致使卧室起火,经公安局消防科核定,火灾直接损失达6万余元。

因王某带走物品的价值没有达到盗窃罪的起刑数额,不构成盗窃罪,这起案件的焦点便集中在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上。针对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王某没有放火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仅属于一般失火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王某擅自闯入他人住宅,明知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于被害人卧室,可能会引起火灾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备了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实施了放火行为,因此法院以放火罪对王某定罪量刑。

这起案件的教训是深刻的,应该引以为诫。一些人怀着侥幸心理自以为聪明地规避法律,结果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损害了别人的利益也断送了自己的前途。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