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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被错判死刑和无期徒刑 广西两名被告人重审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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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19 13:33:05 打印 字号: | |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一起抢劫、故意杀人案中分别被错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两名被告人,经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8日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指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3日、24日重新公开开庭审理的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一案,28日有了结果:3年前以抢劫、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原被告覃俊虎;以抢劫、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同案被告兰永奎,被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二人原被检察机关指控的实施抢劫、杀人事实无证据证实,当庭无罪释放。二人同时被法院明确告知,可向公、检、法机关申请因错案造成的国家赔偿。

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1999年2月10日晚零时许,河池市东江中学教师覃志向开摩托车搭女友从河池市区看完电影返校途经“东棉”坳路段时,被两名在此伺机抢劫的青年用木棒打倒在地,两名青年用刀捅覃,抢走覃BP机一台,现金100多元。行凶者认为覃已死,便把覃丢到路边的斜坡。覃的女友逃脱报警,覃获救后被法医鉴定为重伤。 

此案由公安机关调查侦破,检察机关批捕并提起公诉,原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均认为本案系覃俊虎、兰永奎两被告人所为,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服刑期间,覃俊虎又提出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0月开始审查。 

今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严格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此案不能证明抢劫、故意杀人罪是原审被告人覃俊虎、兰永奎所为。

原因是:1、不能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和在现场出现;2、被告人陈述在侦讯期间被有关人员逼供,曾经受伤;3、证人、被害人不能证明被告人作案;4、没有其他证据能证实被告人作案,检察机关在再审中当庭认为属于错误指控,要求宣告被告人无罪;5、本案已另有罪犯自首和被缉拿(一审已审结待判),已基本查清此案另有罪犯所为。

据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公开开庭宣告覃俊虎、兰永奎无罪,并当庭释放。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