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审判研讨
法律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1-19 13:24:09 打印 字号: | |
许昌县邓庄乡原党委书记赵书祥、乡长霍春怀犯贪污罪,一审被判有罪,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二人被取保候审,然后开始大肆活动。后二人被作出无罪的终审判决。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监督程序,对此判决提起抗诉,经过长达6年的艰苦诉讼,近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赵书祥、霍春怀作出有罪的再审判决。

一桩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一波三折,长达6年才能办结,这让检察官感慨颇多。

合伙贪污案发六年前

1995年8月7日,许昌县邓庄乡新郭庄建筑队包工头郭广营来到了该乡党委书记赵书祥的办公室。他与赵书祥是老关系了,尤其是从1993年6月,他承包了该乡第三中学的办公楼以后,与赵书祥的关系更“铁”了。建校工程款原来商定价是36.8万元,可是到1995年7月,这个没有建筑许可证的建筑队的包工头竟陆续从该乡领走了92.6万元的工程款。

此前几天,郭广营听说许昌县第二建筑公司内部要集资建房,便将这一消息告诉了赵书祥。赵书祥又将此事告诉了乡长霍春怀和乡财政所所长刘永安,3人准备各买一套。郭广营这时就是来拿3 人的预交集资房款的,可是在座的赵书祥、霍春怀、刘永安3人都不吭声。精明的郭广营明白,他们都不愿意掏自己的腰包。他笑着说:“要不以我建三中工程的名义再支出10万交上,每人2.5万元?”又是片刻沉默。“建三中的款支的咋样了?”赵书祥煞有介事地问。“支够了。”刘永安笑着回答后,马上又说:“要不先用高速公路款,以后用提留款补上?”赵书祥说:“就这样吧。”4人达成了默契。

几天后,郭广营按照霍春怀的吩咐,写了两张字条,一张字条写着“今领邓庄乡三中建校款5万元整”,另一张字条写着“今领邓庄乡三中建校款7.5万元整”。郭广营又乘机给自己多加了一笔集资房款,霍春怀表示不满,赵书祥却同意了。霍在两张字条上签字后交给了刘永安。

第二天,刘永安安排会计分3次从乡财政所取出12.5万元,3名乡干部每人交了2.5万元集资款,郭广营得了5万元。

1996年5月份,许昌县检察院接到举报刘永安贪污黄淮海开发款项的犯罪线索,立即展开调查,很快查明其贪污挪用公款近20万元的事实。刘永安交代了他和赵书祥等4人合伙贪污的犯罪事实。

1996年8月20日,许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书祥、霍春怀、郭广营合伙贪污一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赵书祥、霍春怀、郭广营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10年,并处没收3人赃款10万元。3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当年9月2日,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在这一天,赵、霍、郭3人同时提出上诉。另案处理的刘永安则于1996年11月14日被许昌县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刘永安没有上诉。

被告人翻供串供使案件扑朔迷离

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当一审判决下达后,赵书祥、霍春怀等人在失望中开始翻供、串供。当年8月下旬,赵书祥、霍春怀在看守所利用出号犯人李新民等人给郭广营传递纸条,要郭广营咬死四点:一是三中的建校工程款没有算过账,不知道领了多少钱;二是凡不是郭广营亲笔签字领的工程款绝不认账;三是12.5万元要说成是他们几个人借的钱;四是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因为检察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同时,还指使家人在外面加紧活动。

当时,霍春怀和郭广营都关在看守所,他们两个分别关押在13号和14号牢房,他们通过互相扔纸条的办法进行串供,并列出对付公诉人的具体对策提纲,把串供内容熟记后,把底稿撕毁。

事实上,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时,赵书祥、霍春怀、郭广营的妻子徐某等人就开始串供,并订立了攻守同盟。1996年6月3日,当检察机关以县委的名义通知赵书祥、霍春怀到县委开会时,二人预感到贪污行为要暴露,为蒙混过关,急忙找到郭的妻子徐某补借条。赵告诉徐某:可能是集资房款出事了,现在给你补个借条,万一查出来,就说是我们借郭广营的。为防止露出破绽,霍写完后,还故意把借条揉了揉,并反复叮嘱徐“说得一致点”。

在二审期间的1997年8月23日,赵书祥、霍春怀被取保候审。之后他们几个人先后多次聚集到一个饭店内,进行串供,研究如何对付公诉人。

1997年10月6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同时,还发了一份内部函:被告人赵书祥、霍春怀、郭广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许昌县检察院指控3被告人犯贪污罪不能成立。

同年10月24日,许昌县检察院撤诉,重新侦查。1998年5月21日,许昌县法院撤销了对赵、霍、郭的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许昌县检察院将赵、霍重新收监。1999年2月4日,许昌县检察院重新对赵、霍提起公诉,许昌县法院以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检察机关认为,赵书祥、霍春怀在监狱利用犯人串供,应视为新的证据,并向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1999年5月13日,许昌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4被告人针对12.5万元的性质问题供述不一,证据矛盾,且至今邓庄乡政府也没有与郭广营进行决算,对账目也没有进行审计。况且,案发后该款已全部追回。法院因此采纳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判决赵书祥、霍春怀无罪。判决书下达后,许昌县检察院向许昌县法院提出抗诉。1999年12月7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无罪判决下达后,赵书祥、霍春怀开始要求县、市两级检察机关赔偿损失,并将检察机关反贪干警起诉到法院,控告他们侵权,要求法院立案处理。由于一、二审都是无罪判决,在许昌市人大会议上,一些代表也就此案查处中的问题和善后处理工作向检察机关提出质疑。

2000年7月10日,许昌市检察院决定将该案提请河南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抗诉。

检察机关抗诉改变无罪判决

承办此案的省检察院主诉检察官蒋汉生受理此案后,为了全面查清案情,找准问题,对涉及该案的每个关键环节的问题,均作了详细的专题笔录。2001年3月1日,蒋汉生将案情向省检察院检委会作了专题汇报,省检察院的主要领导听了汇报后态度坚决地表示:“这个案件不仅要抗诉,而且要抗到底!”

随后,省检察院将抗诉书送至省高级法院。该意见书认为:许昌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混淆了民事与刑事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以所谓的民事债务是否付清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否定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4人合伙贪污12.5万元的问题。在认定12.5万元的问题时,二审裁定撇开赵、霍、郭3被告人在案发后串供的事实,以所谓被告人提出质疑从而认定该案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显系错误。为了正确实施法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2002年6月4日,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此案。法庭上,主诉检察官蒋汉生指出,郭广营的私人建筑队没有营业执照,没有资质证明,不具备建筑从业的资格,主体不合法。在施工中,没有合同,没有预算,无工程变更确认书,不符合建筑规范要求,不具备决算条件,不可能进行决算。审计是由第三方对工程款做审计,审计必须有决算,在双方决算达不成一致时才进行的。而郭广营的私人建筑队承建三中工程,主体资格违法,施工程序违法,就不可能决算,又怎能去审计?自己不上账却要求看账,前面的合法程序一步也没有走,最后却要以合法的要件要求审计?否则不能认定贪污。所谓的审计决算,只是为了阻挡惩治赵书祥、霍春怀贪污罪行的挡箭牌。二审裁定脱离本案实际的审计、决算问题,实际就是否认在不具备审计、决算的地方存在贪污,这显然是违背客观事实的。而赵书祥和霍春怀等人正是利用这种违法的建筑工程承包,肆意侵吞国家财产。

近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赵书祥、霍春怀有期徒刑5年、6年。另案处理的郭广营则于2001年3月16日被许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2日被提起公诉。12月13日,许昌县法院宣判郭广营无罪,予以释放。12月30日,检察机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2年9月6日,许昌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对郭广营的判决。这起长达6年的乡官合伙贪污案终于告一段落。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