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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岂可嫁“二夫” “一房两卖”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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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19 13:00:01 打印 字号: | |
一位女业主遭遇"一房两卖",在近一年的时间里经历了难以名状的苦难和艰辛。最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促使开发商主动与她协商,并基本满足了她双倍赔偿的要求,保护了女业主的正当权益。 

今年46岁的刘女士一家三口居住在一套50年代建成的房子内,房子很多设施已严重老化。于是,拥有一套新房子成了刘女士一家最大的心愿。2001年5月,刘女士和丈夫把老房卖了,又找亲朋好友借了点钱,凑足27万余元人民币准备买房。5月里的一天,刘女士和丈夫来到售楼中心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02年8月1日入住。 

2002年8月1日,刘女士一家乔迁新居的日子到了,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那天,我们来到房地产公司,但是售楼员告诉我们,房屋的配套设施没到位,还要等些日子。"   

"等了一个月,还没有得到入住的消息。情急之下我们去看房子。刚走到四楼,就听到屋子里'丁丁当当'地响。等打开门进去一看,我们顿时傻了眼。""竟然有人在装修!对方称,他们是履行了正当手续后购买该房屋的,其他情况不清楚。"难道是开发商"一房两卖"?刘女士夫妇急忙到售楼中心交涉。 

"售楼员当时说,这套房子不卖了,让我们选择别的房子,我们断然拒绝了售房员调房的要求。"在此之后,刘女士夫妇找了房地产公司很多次,但是工作人员总是推来推去。今年春节之后刘女士决定做出让步,接受房地产公司调换的房子。令她想不到的是,房地产公司既不退款也不给调房。 

与房地产公司交涉无果后,刘女士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其27万元购房款,给付两年的利息以及因其丈夫去世造成的损失。此时,传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并于6月1日正式实施的消息。刘女士来到天津明扬律师事务所聘请杨仲凯律师为其代理此案,杨仲凯明确告诉她们该案适用"解释",可以双倍索赔。

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刘女士及时变更仲裁请求,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赔偿其购房款54万元。6月1日,刘女士的委托代理人杨仲凯来到天津仲裁委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刘女士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获悉后,积极与刘女士一方协商,并最终与她达成协议,刘女士的要求基本得到了满足。

针对此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祝庆法官认为,以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不追究任何一方的主观恶意,主观恶意在这些法律里叫过错或过失。而且这些法律视当事双方为平等主体,无强弱之分。由于这些法律的"约束力"较差,因此有的不法开发商便可以肆意侵害业主的正当利益。"解释"的出台对于普通百姓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其中追究开发尚主观恶意是民事法律的一大跨越。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