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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艺术引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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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19 12:54:30 打印 字号: | |
今日,广州美术学院教师苏坚诉广东美术馆侵权纠纷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这是目前国内少有的艺术展览的参观者以展览作品色情、淫秽侵害了本人身心健康为由,将主办展览方告上法庭的案件。 

【原告】这行为艺术让人恶心 

广州美术学院教师苏坚说:“当我看到命名为《十二平方米》的行为艺术中那个满身爬满苍蝇的裸体男人时,我就感到很恶心。接着,我看到了录像《洗手间》,里面有裸露画面。”广东美术馆在去年11月举行了“首届广州当代艺术三年展————重新解读:中国实验艺术十年(1990—2000)”(以下简称“首届广州三年展”)。对于这次展出的上述两件作品,苏坚觉得很气愤,他认为举办此次展览的广东美术馆展出这两件作品侵犯了自己的人身健康,于是将广东美术馆告到法庭。 

首届广州三年展,展出的作品多具实验、先锋性特色。《洗手间》是现居北京的女艺术家崔岫闻长6分12秒的影像作品,《十二平方米》是现居纽约的艺术家张洹的行为艺术作品,展出时都以录像形式循环播出。  

【起诉】须作精神损害赔偿 

苏坚说,“广东美术馆曾经举办过很多有水平的展览,所以我对这个展览也抱有较高的期望”,但在二楼展厅看到《洗手间》、《十二平方米》大量充斥着男、女的裸体画面,其中《洗手间》中女性的电话语言里充满了极具挑逗性的内容。他认为这两件公开展出的作品都有色情、淫秽的内容,侵害了他的“身心健康”,这引起了他“恶心、愤怒”,也影响了“我的艺术创作”。在起诉中,他要求被告:1、退还门票款30元等费用;2、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等。 

【一审焦点】展出作品是否违法? 

2月20日,一审在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争论的焦点包括: 

其一,展出这两件作品是否违法?原告律师指出,2001年,文化部早已发文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表演或者展示血腥、残暴、淫秽等场面,禁止展示人体性器官或进行其他色情表演等有伤社会风化的演示行为”;“禁止将以上表演及展示行为以音像或文字图片等形式进行机械复制、传播。”广东美术馆展出这两件作品是违法行为。但被告辩称,此展览是经省委宣传部和国家文化部批准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洗手间》曾经在北京、香港等地多次展出,不是原告认为的裸露、淫秽的东西,而是经过由专家组成的展览策划委员会评定的认为“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的作品。 

其二,有没有构成精神伤害?原告律师认为,看到这两件公开展出的作品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心、痛苦”等精神痛苦,影响了原告的艺术创作。但被告辩称,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鉴定予以证实。  

【一审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 

东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的批准,举办首届“广州当代艺术三年展————重新解读:中国实验艺术十年(1990—2000)”的艺术展览,被告的展览行为合法。原告观看展览后仅仅是产生“恶心、愤怒和失望”的个人主观感受,既未提供其人格权及其他人格利益受损害的事实,也未提供《洗手间》及《十二平方米》属色情、淫秽作品的证据,被告不构成侵权。因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苏坚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应规定艺术家活动权限 

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坚说,他在打这场官司中发现,目前国内法律方面多是对著作权等艺术家权利方面的规定,但对艺术家活动权限的界定的立法却是空白,比如说什么是法律不容许做的,他个人希望法律能介入艺术创作的领域。 

■法律界看法 

艺术不应有过多限制 

苏坚诉广东美术馆侵权纠纷案引出一些话题:艺术创作是否天马行空无拘无束?是否应该给它配上法律的缰绳? 

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工作者,他们的意见比较集中,不约而同地表示艺术创作享有自由的空间,只要不涉及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就不应该过多限制。 

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卢跃峰认为,个人可以发表对艺术作品的艺术感受,但不能对艺术作品是否违法进行定性,假如他认为公开展览的艺术作品有问题,可以向治安、文化管理部门举报,由这些执法部门对艺术作品进行鉴定及查处。 

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宇瞳表示,艺术创作行为也是社会行为的一种,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非艺术创作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亦称,除了淫秽作品,难以用民事法律对艺术行为进行调整。他强调,并非社会现象都可以用法律规范,如果这种社会现象不违法,就更难用法律进行规范了。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