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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委托投资“移花接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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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19 12:38:45 打印 字号: | |
一年多以前,华夏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某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向上海三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保证,国债投资的收益率能够达到10%,三明公司遂拿出1500万元委托营业部投资国债。岂料营业部却暗中将这些巨资拿去炒股并造成损失。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代理投资协议无效,营业部返还三明公司投资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国债投资被挪用炒股

2002年1月22日,三明公司与营业部签订了一份《代理国债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三明公司委托营业部代理买卖国债,代理委托投资期限为一年,从2002年1月25日至2003年1月25日。同时,三明公司承诺在委托投资期间不提前收回委托投资资金;营业部在接受委托投资期间应保证三明公司资金的安全;营业部在委托投资期满后足额归还本金,并支付投资收益,划入三明公司指定账户;合作的任何一方未能按规定时间将款项汇入另一方指定账户,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为了确定投资国债的收益率,在三明公司的要求下,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营业部在代理三明公司投资期间的投资年收益率达到10%,委托投资期满后,营业部将本金及按规定的收益划入三明公司指定的账户。

三明公司将资金1500万元悉数打入证券营业部账户后,营业部并未恪守承诺,而是将这笔巨资全部转入股市进行股票买卖交易。仅半年时间就亏损130万元。2002年9月,三明公司得知事实真相。

今年1月24日和27日,营业部先后归还三明公司1370万元,本金130万元没有收回,10%的投资回报更是没有影子。 

协议被判无效 相关损失要赔

青浦法院认为,营业部是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对我国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是熟知的。营业部与三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许诺年收益率为10%。营业部明知购买国债年收益率不可能达到投资资金的10%,却作此许诺,营业部又无法提出双方有购买股票合意的证据。以此推断,营业部是利用三明公司对证券业的无知,以代理国债投资之名,行股票交易之实,以达到牟取更高利益的目的。因此,过错责任在营业部。

法院还认定,双方签订的《代理国债投资协议书》及《代理国债投资协议补充规定》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三明公司要求营业部按此无效协议的约定,支付收益款人民币150万元和偿付违约金人民币16800元,这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营业部应当返还三明公司全部投资本金,包括余款130万元。此外,有过错责任的营业部还应当赔偿三明公司的利息损失。 

判决之后,青浦区人民法院又向华夏证券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书指出,营业部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秩序,后果是严重的。建议公司加强管理、监督和法制教育。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