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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中学女生校内被害获学校三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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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19 11:55:10 打印 字号: | |
备受各界关注的荔浦县中学女生校内被杀、家长状告学校索赔50多万元一案,经过3年的漫长官司,日前,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终于尘埃落定,终审判决学校负有过错责任,赔偿被害女生父母人民币3万元。 

1999年9月19日上午8时许,荔浦中学的学生郭勇看到女生陈清上厕所,即产生侮辱的歹念,便跳进女厕所内,挥拳击打陈清头部,并掏出尖刀顶住陈清的腰,然后对陈清进行猥亵。陈清奋力反抗,踢烂厕所门大声呼救,并夺郭勇手中尖刀。郭勇向陈清右颈部捅一刀后逃走。此时,该校两名学生见陈清带血爬出厕所,急忙将其抬到校门口。因伤势过重,陈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郭勇因杀害陈清,于当月27日被逮捕。同年12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勇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陈清父母经济损失27300元。但围绕学校是否有责任及赔偿陈清父母损失,却展开了一场长达3年的诉讼。 

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作为教学机构,对其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所受到的伤害,学校是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清不幸被郭勇所害,郭勇虽然已承担了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但荔浦中学原来案发的厕所围墙太低,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让郭勇的犯罪行为轻易得逞。而且荔浦中学疏于管理、防范,安全保障制度没有落实,对陈清被害有一定的过错,故终审判决荔浦中学赔偿陈清父母人民币3万元。(唐滨)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