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读者姚先生来电咨询:
我儿媳的母亲说要给孩子在城里买房,我多方筹措资金7万元交给了她,谁知她只给了我儿媳几千元,剩余的全部据为己有。我多次索要未果,只好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我胜诉,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我整日奔波,忧愤不已。因为一审胜诉后,被告到法院要求看证据,法官给她看了,她却把证据给吃了。请问,法院应不应该给她看证据?会不会影响到二审判决?
遂平县检察院吴天义答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被告“吃”证据显然在毁灭证据,使得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显然妨碍审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法官而言,法院有妥善保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职责,在庭外向当事人出示证据也是违法的。但是,即使被告毁掉了证据,对案件的审理也不应该带来实质性影响。首先,证据是一审时提交的,已经经过了法庭认可,庭审笔录中应有记载;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因此,只要法院公正执法,还是可以查明本案事实维护你的权益的。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