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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女孩身患胚胎癌 巨额医疗费下无奈告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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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5:35:08 打印 字号: | |
    5月4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女儿状告母亲索要抚育费、医疗费的案件,判决母亲王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李晓抚育费12980元,医疗费1214.4元。 今年14岁的李晓,生于1995年,父母于1997年离异后,他才两岁,这些年她一直随父生活。身爱着她的父亲李平一直未再婚,希望她健康快乐地成长。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8年6月24日,李晓被确诊患有胎盘癌。李平先后带李晓在河南省肿瘤医院、郑州中原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肿瘤医院等处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晓将母亲告上法庭,索要抚育费和医疗费。 法院审理查明,王云没有固定正式工作,2006年1-6月曾因经济困难在所在社区每月领取120元的低保金,现为合同工,每月岗位工资660元,岗位附加费160元,奖金每月一般不超过200元,具体金额每月不等。王云于2008年6月30日支付李晓医疗费1175元,为李晓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2009年1月4日王云支付李晓现金2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晓的父母离婚后于97年底约定原告由其父抚养,其母亲(本案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70元,从目前的生活水平及原告李晓的现状来看,70元的生活费用,不够其正常支出,应为适当增加,原告要求增加抚育费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已经支付的数额应予扣除。原告治病的合理费用支出,应予支持,原告提供的票据中有大量的收据及无医疗单位印章的收费专用票据且数额巨大,而且是不同医疗单位的药店出具,虽然因其病情特殊,在多家医疗单位治疗可以理解,但均应提供正式的票据,在药店购药还应提供相应的处方,所以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无法予以支持,对于以后的继续治疗费用,可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