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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漏水构侵权 承担责任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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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30 15: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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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属院孙某因房子暖气漏水,给其楼下住户李某造成经济损失2060元。2009年4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须水法庭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审判员的调解,被告孙某赔偿李某1300元。 2008年11月26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某家属院2楼住户孙某家客厅暖气漏水,水渗透地板浇到楼下李某卧室的写字台上,导致写字台上的笔记本电脑被水泡坏,不能正常开机,经检测为主板损坏,渗水顺着暖气管道楼道原告家客厅,导致原告家客厅墙上壁纸被水泡开,空调挂机进水,客厅家具全被水泡。事情发生后,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被告未给予合理答复。2008年12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后因诉讼标的过高,原告李某于2009年1月15日撤回起诉。2009年3月30日,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判令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的产生则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的,即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具备了上述四个条件,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法律,侵权人侵害的客体是被侵权人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侵权责任中,请求赔偿的权利人只能是受损害的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合法的使用权人。孙某的侵权行为虽不是故意的,但在事实上构成了侵权,给李某造成一定的损失,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