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小括号引发十万元之争 保险公司被判按正文理赔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4-09-30 15:32:30 打印 字号: | |
    保险合同正文中本已对系统性红斑狼疮进行了约定,但保险公司却又在随后文中以小括号的形式,对前面正文做了限制性注释,导致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投保人王丽(化名)理赔受阻。那么,小括号中的注释是否适当?承办此案的法官通过翻阅国家《标点符号用法》和《新华字典》,据此认定该注释属不当注释。5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丽保险金1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家住郑州市中原区的王丽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也很特殊,她原本不在该保险公司工作,而是通过当事双方所称的“带单入司”方式成为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即成为该保险公司业务员时要买份保单。

当事双方的特殊关系源于2008年2月13日。这天,已支付过保险费用的王丽终于拿到其投保并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合同文本,同时也成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2008年10月,王丽被医院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患者有蛋白尿,狼疮性肾炎诊断风险,不必做肾穿)。王丽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提出支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主要在于“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已经载明,所保障的重大疾病,虽然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但是,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炎(经肾脏活检确认的,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

正是前述括号中的内容引发当事双方的理赔之争。王丽说,保险公司用小括号的形式说明其“承保范围”,有误导投保人的故意。而保险公司则称,王丽的主张不能成立。面对这种状况,究竟谁是谁非?办案法官开始查找依据。其中,国家《标点符号用法》载明:行文中注释性的文字,用括号标明。2007年3月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的第10版《新华字典》中“常用标点符号用法简表”对括号的用法说明是:用于行文中注释性的部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丽经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符合“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炎”的约定。括号中“经肾脏活检确认的,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属对前面正文的注释,但实际上构成了对前面正文的限制,不符合语法规范,属不当注释。对合同的理解应以前面的正文含义为准,此不当注释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除此之外的合同内容具有效力。故对原告王丽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