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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让房屋给儿子 再婚夫妻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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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5:30:00 打印 字号: | |
     妻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私自转卖给儿子,夫与妻儿闹上法庭。2009年4月17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缺席判决,二被告老刘、小张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承担该案全部受理费。

天涯沦落人重新结合十五年后,为房子闹上法庭

老张和老刘曾经各自经历过一段失败婚姻。1993年初秋,同是天涯沦落人的他们,重新鼓起勇气,精心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再婚后的二人都非常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重组家庭,虽然老刘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张并未随二人生活,但这个二人小家还是很美满。

2006年秋,老刘与马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以1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马某位于中牟的一座楼房,建筑面积130.07平方米;一个月后,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老刘购买的该楼房予以登记,确认所有权,并为老刘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后老张和老刘共同使用该房屋。

2008年夏末,不知何故,老刘私自同其与前夫之子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屋以1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小张,并经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确认了小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与老刘共同生活了十数年的老张得知后,怒火中烧,认为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老刘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私自转卖给继子小张,不仅是对自己的一种不尊重,也严重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故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请求对该房屋所有权予以确认,并判决老刘和小张之间转让该房屋的行为无效。

中牟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老刘和小张送达了开庭传票,但老刘和小张二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及任何证据。

中牟法院据证据依法缺席判决

经审理,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老张与老刘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老刘个人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购买的房屋权属证登记在其名下,但是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一方作出房屋转让行为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实施。老刘对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其个人支名购买的房屋,在未征得老张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其子小张签订房屋转让买卖协议,将登记其名下的房屋转让给小张,已严重侵犯了老张的合法权益。老张要求确认老刘与小张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老张、老刘以及老刘的儿子小张接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服判。

编后话: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二个人,由陌生到相爱,组建一个家庭实非易事,当珍之甚珍,相互给予应有的尊重与支持。

据法断案的最终目的不是摧毁原本幸福的家庭,而是将不幸终止。如今,本案虽已了解,笔者心中却没有丝毫的成就感,因为--不知这个重新组建的家庭,经过该纷争后,将面临怎样的结局?

笔者写下这些,只是希望所有处于幸福中的人们,能够以老张和老刘为鉴,珍惜拥有的幸福,理性处理矛盾,切勿冲动,将自己的幸福生活葬送。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