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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脚手架上摔伤致残 临时工获赔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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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5:29:12 打印 字号: | |
    由于脚手架松动,正在脚手架上施工的临时工跌落摔伤致残,施工方以临时工未带安全帽并穿拖鞋为由不予赔偿。5月1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法官调解,在原告李明春家中,施工方当场将25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明春。 2008年6月,某工程公司承建了河南中光厂建筑施工工程,并将部分施工任务承包给茹某、黄某。2008年6月底,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46岁的李明春经黄某召集到建筑工地务工。2008年7月19日下午6时左右,李明春在工地脚手架上干活时,因脚手架松动,李明春从脚手架上摔到地上,被送往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颈6椎体骨折并脊髓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4万元医疗费。李明春出院后,继续向茹某、建筑公司追要赔偿。建筑工程公司认为施工任务已发包给茹某,应由茹某承担责任。但茹某认为李明春未戴安全帽,并穿拖鞋施工,本身有重大过失。无奈之下,李明春将工程公司、茹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各项费用45万余元。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安皋法庭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及时对被告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因李明春瘫痪在家卧床不起,安皋法庭的法官们将调解地点设在李明春的家中。在法官们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茹某一次性支付李明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5万元(不包括已支付的4万元),双方永无其他纠纷。协议达成后,被告将25万元现金当场交付给了李明春。这起雇员受伤赔偿纠纷一案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