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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被判给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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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5:24:41 打印 字号: | |
    因没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被判给付劳动者二倍工资。2009年5月10日,中牟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劳动合同法》判决中牟县某公司给付劳动者朱某二倍工资差额6500元。
2006年11月7日,朱某到中牟县某公司做仓库保管工作,公司一直未与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9月14日朱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五个月的双倍工资7800元。后仲裁委裁决驳回朱某的仲裁请求后,朱某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该法实施后一个月内订立。本案中,朱某自2006年11月7日到某公司工作,但公司一直未和其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一个月内,某公司仍未和朱某签订劳动合同,朱某每个月工资1300元,公司已支付2月至6月的工资6500元,中牟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某公司向朱某支付2008年2月至6月共计五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6500元。
判决宣判后,某公司和朱某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