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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屑伤眼酿纠纷 一波三折终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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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5:23:16 打印 字号: | |
    2009年5月7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过析理明法,终使对持法庭三年之久、几经开庭审理的原、被告双方和平解决纠纷。

铁屑伤眼酿工伤,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周某系郑州某电力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职工。2005年10月的一个晚上,周某在电力公司上班时,被飞出的铁屑击中左眼而受伤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共计支出医疗费7763.68元。

2006年9月,周某的伤情经河南省中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工伤;同年10月,又被河南省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6年12月,河南省中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电力公司赔偿周某各项损失50814.1元。周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2238元。

该院立案受理后,于2007年11月20日判决电力公司赔偿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6398.5元。

一审判决后,电力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以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于2008年6月30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原告变诉求,一波三折分歧大

2009年2月25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立案,主审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 进行联系,并多次庭前沟通。同年3月26日,该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周某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周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福利待遇、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评定费、认定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220.6元,扣除已支付的37189.98元,请求法院判令电力公司实际赔偿周某82030.62元;并向法庭提供了两份新证据。

电力公司辩称已向周某支付了医疗费,且周某提供的费用中有不合理部分,此外周某工作时违反操作规程,因不带防护镜造成受伤,只同意按照工伤条例标准赔偿合理部分50%的损失。

耐心劝和宽心田,析理明法终解结

鉴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当庭回绝调解,主审法官意识到原、被告还有调和的可能。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认真研究该案案情,找准突破口,在认定工伤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说和,并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使电力公司总经理刘某体谅到员工周某为公司曾经付出了心血,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如果能够积极赔偿,不仅能够抚慰周某因工作致残所导致的身心创伤,也能够宽慰现职职工,为公司凝聚团结一致的人气。

冤家宜解不宜结。经过主审法官煞费苦心的调和,周某与电力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周某与电力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电力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6189.98元,扣除已给付的37189.98元,下余59000元由电力公司当庭给付周某。周某自愿放弃与电力公司劳动关系之间的其他诉讼权利;三、案件受理费由周某负担。

至此,周某与电力公司之间对持三年之久,历经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终于不伤和气地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