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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 纷争不断 三年官司 一朝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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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5:20:56 打印 字号: | |
    一场长达三年的官司在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这起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房屋买卖纠纷案在法官的精心调解下圆满画上了句号,三方当事人对该院法官不辞辛劳积极协调的精神表示感谢。
原告康某与被告闫某系夫妻关系,2003年原被告因生气,原告外出打工。2004年3月24日,被告将夫妻共有的一间半两层楼房(房产证载明所有人是康某,共有人闫某)以29600元卖给第三人李某,第三人支付被告购房款29600元,被告将房屋及房产证交给第三人,双方买卖的房产未过户。2006年6月份原告从外地打工回来,得知被告将其共有的房产卖给第三人,遂向第三人追要房屋未果引起诉讼。2007年4月宝丰县欧式商业街项目建设项目部开发房地产时,将第三人购买的房子拆除,由项目部给第三人置换开发的120平方米商品住房一处。诉讼中,原告将要求第三人返还一间半两层房产一处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由第三人返还用该房置换的房产一处。
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有效,判决驳回了原告康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宝丰县法院重审后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三方均未上诉。虽然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由于没有给付内容,原告的诉讼目的没有达到,遂另行起诉要求返还用该房置换的房产。同时,第三人和原告均向检察机关申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指令宝丰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宝丰法院高度重视,本着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平息纠纷的精神,慎重对待。在审理过程中,该院经分析认为,被告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理共有房屋,从法理上认定买卖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从情理上讲,第三人购买房屋装修居住已二年多,轻易认定买卖无效可能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审改判或维持,另一方肯定不服,双方纷争短期内无法平息。鉴于此,该院决定再审以调为主,调判结合,力争案结事了。案件受理后,由于双方积怨较深,要价过高,虽经多方做工作,但效果不明显。该院及时开庭,在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继续调解;但双方仍有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再审法官并不气馁,抱着促成三方和解的愿望和诚心,继续主动上门做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当事人终于被法官的诚心所感动,最终三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置换的鑫都财富广场120平方米商品住房一处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第三人房价款及各项损失85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该院法官积极与相关局委和开发商联系,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和第三人也分别履行了各自义务,化干戈为玉帛,案件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